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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典 自助行为还可以采取哪些合理措施

时间:2020-12-31 16:00:38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现代文明国家建立后,公民的权利主要有公权力保障,私力救济逐渐演变为公力救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成为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之一。这是因为公力救济具有文明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诸多优点。但司法最终解决并不意味着司法或者警察权的必然在场,实践中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权力不能及时出现时,应当赋予权利人必要范围内的自力救济权,这也是文明国家的共同选择。《民法典》在之前的立法已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出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自力救济的范围,在侵权责任编新增“自助行为”的规定,为受害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添加另一层保障。《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众往往提出,法律中所谓“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中,除了“扣留侵权人的财物”外,还包括哪些“合理措施”,这里我们就请法律专家结合比较法规定与我国法院审判案例略作解读。 

  私力救济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以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都有积极作用,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认自助行为,例如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出于自助的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坏他人财物者,或出于自助的目的而扣押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及时处理则请求权有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认为违法。在其他法域,自助行为的具体形态也大多由法律明确列举,限于拘束他人人身自由或拘留、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仿照以上规定,合理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一、必要限度内毁损侵权人的财物

  据报道,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宝马”轿车逃费被扎胎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首发集团京沈分公司,放置阻车器的行为属合理自助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案情是:周某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有13次闯卡逃费记录,并且在收费站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这辆宝马车,多次在收费站利用前车,紧跟前车尾部的方式闯卡逃费。在去年8月份,周某再次驾驶这辆宝马车进行闯卡逃费时,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强行拦下,告知周某其车辆有多条闯卡逃费记录,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其间,工作人员还提醒周某,车道前面有阻车器,不要再继续驾驶车辆。但是,周某并没有理会,最终导致车辆车胎被阻车器扎破,且车身被阻车器损坏。事后,周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并且向其索赔。

  本案即属于比较典型的“必要范围内毁损侵权人的财物”的自助行为。首先,被告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其次,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原告已有13次逃费记录;再次,针对侵权人的财物或人身,且不可超过必要限度;最后,要及时申请国家公权力介入处置,双方纠纷诉诸司法进入公力救济渠道。实践中,对于采取自助行为所要求的“情况紧迫”最容易被忽视。实践中曾发生过另一起案件:王某新房建成后,占用集体土地建成围墙。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村民开会讨论,一致认定王某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搭建违章建筑妨害村民通行,大家同意拆除王某违章建筑围墙。在拆除当天,不仅拆除违章围墙,还拆除王某部分房屋。本案中,无论是村民自行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围墙还是房屋,都不能满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自助行为要件,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必要限度内扣押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终审的“陈某容等与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陈某容之夫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陈某容之夫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时隔几年后,二人偶然相遇,为保障债权实现,预防陈某容之夫再次隐匿,债权人陈某扭住他,同时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同行的周某则拨打报警电话,吴某和李某在派出所期间时刻关注债务人陈某容之夫,在其上卫生间过程中,予以跟随和在卫生间外面守候,但与其均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后陈某容之夫自行从卫生间窗户跳出后坠亡。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本案被告的债权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均未得到实际清偿,几年后偶遇债务人,一面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执行法官电话寻求公力救济,一面拉住债务人胳膊要求其偿还,拉住胳膊要求还款的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跟随债务人到卫生间外的楼道等候以保证天亮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本案的案情,法院对于每一个细节都做了认真核查,对照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不超过必要限度”和“合理措施”作了深刻阐述,对于区别暴力讨债和合法自主行为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三、必要限度内紧追逃债的债务人

  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有一则“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涉及自助行为的“合理措施”。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2018年4月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自助行为”入典,意味着再遇到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侵权情形,受害人可以通过扣留顾客财物、紧追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来维护自身利益。尽管立法中仅规定了“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仅能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其中的“等”字为自助行为的司法拓展预留出来了空间,后续通过人民法院或其他公权力机关的裁量,行为方式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但立法者的态度是谨慎的,传达出来的价值导向是自助行为既不可过度,也非终局处理,牢牢把握它只能应急,是一种于时机紧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时的暂时的替代手段,如果发展成以暴制暴甚至直接取代公力救济,那就偏离立法本意了。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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