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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筑牢防火墙

时间:2021-02-25 11:02:45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未成年人,像娇嫩的花朵,本该向阳而生,蓬勃成长。然而,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却过早地看到了世界的背面,从此内心笼罩阴影,生活困于阴霾。正如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女主房思琪,被补习班老师长期性侵,最终精神崩溃。该书也是作者的半自述作品,最终作者以在住处上吊自杀的形式结束了26岁年轻生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不能止步于道德宣讲,因为道德不会改变狼食肉的本性,单靠道德也不能织就一张防狼的电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要靠法律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将孩子护于其内,将危险拦截于外。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刑法》就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浙江省台州市的小怡(化名)遭受所在学校校长万某多次侵犯, 2019年4月10日,万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19年夏季以来,涉县某村村民师某平、师某太通过购买辣条等方式,将未满14周岁且智力残疾的小华(化名)骗至一所住房内多次轮奸。同年10月17日18时许,二人再次实施轮奸时,被闻讯赶来的小华爷爷发现报警。师某平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师某太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强奸的对象如果是幼女、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猥亵的对象如果是儿童的,均要从重处罚。

  我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低于这个年龄与别人发生性关系都不能称之为自愿。《刑法》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幼女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仍构成强奸罪。而且,在强奸罪的既遂认定上,幼女以“接触”为标准,即只要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同时行为人有强奸的故意,即视为强奸既遂。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遭性侵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实际上延长了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保护期限。考虑到实际侵害发生之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还不具备自己维权的能力,所以将该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即成年之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更严密保护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修订的内容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及其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周到细密的安排。

  (一)监护人的相关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这里的安全教育理应包含免受性侵害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需要考察待委托人员的情况,对于曾实施过性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被确定为受托人。

  (二)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职责。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2。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4。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5。学校、幼儿园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已经录用的人员,每年定期对其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三)国家及国家机关的相应职责。1。国家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 我们一直在行动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号检察建议书”。指的是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

  “一号检察建议书”发出后,2019年全年,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督促整改安全管理隐患6600个,起诉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犯罪800多人。

  (二)“一站式问询”制度建立。2018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在会上提出关于全面建立处理儿童性侵案件“一站式问询”的建议。

  这是考虑到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配合问询取证时,往往会因为回忆痛苦的细节而造成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建议后,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同年11月予以答复。2019年2月12日,在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时,正式宣布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制度。

  幼女小丽(化名)的父母控告15岁小王以谈对象为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公安机关侦查中, 小丽、小王均承认发生过性关系,但经过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查明被害人腹中胎儿与小丽的成年网友马某有生物学遗传关系,最终抓获了强奸幼女小丽的“真凶”马某。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启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实现公、检、法“一站式”询问,减少对小丽的二次伤害,并对小丽、小王进行了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对双方父母进行亲职指导。

  (三)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这意味着所有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必须通过最及时快捷的方式被相关部门知晓。

  (四)严格教职工准入制度。2020年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性侵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行为的反复性,受处罚后再犯的可能性很高,需要从源头掐断这类人员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严格教职工的准入制度,坚决把“大灰狼”拦截在校园之外。

  我国已经建立了预防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人性是复杂的,单靠法律制度不能杜绝这类犯罪的发生。所以,家长应该成为保护孩子的第一责任人。不要让未成年人与父亲以外的异性单独相处,不要以任何理由放弃和放松对孩子的监护,要对孩子进行及时适当的性教育。一旦孩子不幸遭受性侵,要及时报案、科学处置、保存证据,同时注意不要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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