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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排污治理责任回归企业

时间:2021-03-01 08:55:53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今晚报

  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起施行,通过法规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对于天津排污单位来说,《条例》实施后将面临哪些考验?“《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去年,本市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任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条例》将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做到持证排污,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要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做到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

  “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从过去准入为主,向全流程管理转变。《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具体明确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目前,全国已经构建了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市民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渠道,市民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信息,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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