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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约车司机为送患病婴儿去医院连闯红灯”看 紧急避险制度

时间:2021-03-04 13:32:04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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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前,一则“网约车司机为送患病婴儿去医院连闯红灯”的新闻引发热议。在此事件中,司机被处罚后联系被救婴儿父母为其作证,几经周折最终免于处罚。交通部门及时判断该道路交通违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那么何为紧急避险?哪些情形可以构成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后,法律责任如何减免呢? 法律支持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紧急避险及其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四)避险的对象为无辜的第三者,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其他法益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结合本案中,网约车司机的行为符合:(1)为了生病孩子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孩子突发疾病,失去知觉,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闯红灯是属于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并未造成任何车祸,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综上来说,网约车司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属于紧急避险的案例,如大家小时候经常听的“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就是很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司马光为了防止小伙伴被水淹死而将水缸砸破救出小伙伴,相对于小伙伴的生命来说造成一个相对较小的财产损害,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司马光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法律责任如何减免

  紧急避险行为一旦确认,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维度来考虑责任的减免。

  首先,行为人在进行紧急避险后,对于因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面临的民事赔偿,可以依法得到减免责任或者补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182条、183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如果行为人因为紧急避险而不得已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对于可能会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就如本案中的道路交通领域紧急避险行为的免责是较为常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应当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层面也存在对道路交通紧急避险行为减免处罚的特殊情况。

  最后,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因紧急避险导致的交通违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中符合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即可能免除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确实有可能减免刑事责任,但是在险情消除后,避险人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哪些交通违规行为可申请取消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位司机驾驶机动车时应尽的义务,道路上也会有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子监控设备对车辆驾驶情况进行监督。但是有一些包括道路紧急避险在内的特殊情况是电子监控设备无法辨别的,如果司机收到了存疑的违法信息,可以通过合法流程申请取消交通违规记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予以消除:

  第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第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第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第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第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第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第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等。

  在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三类情形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是可以依法取消交通违规记录的。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信息后,可以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车辆行驶过程中遇到紧急避险情况,建议当事人提前保存好行车记录仪等相关音视频证据,及时与相关见证人取得联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事件中虽然交警部门查清事实将网约车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了消除,但在本事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到作为受益人一方事后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故这也是《民法典》修改的意义所在,将社会中的热点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之后还寒了心。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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