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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首例适用民法典录像遗嘱案宣判

时间:2021-03-04 16:33:23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天津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该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生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被继承人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在其去世后,因小儿子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020年9月15日,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办案法官介绍,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因此,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5种,并未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这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直接依据。

  (区人民法院 供稿)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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