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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管刻不容缓

时间:2021-04-22 14:39:15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漫画 孟宪东

  漫画 孟宪东

  前不久,央视3·15晚会曝光了360搜索医药广告造假链条,以及UC浏览器涉及为无资质公司投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广州市市场监管局13日表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UC浏览器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案件已完成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者作出没收广告费13464.04元、罚款2078172.5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共计2091636.59元。

  那么,针对层出不穷的虚假医药广告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虚假医药广告企业及制作、发布各方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相关搜索引擎忽略自身监管责任,容许虚假医药广告登上搜索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怎样才能真正将法律对虚假医药广告的监管落到实处呢?

  ■ 虚假医药广告零容忍

  违法应担责

  近年来,国家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先后多次颁布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并基本形成相关规范体系:

  其一,法律法规层面,现行《广告法》中明确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同时,针对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等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若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该法第56条还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目前就搜索引擎上的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搜索平台是否属于上述《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尚存在一定的争议,进而使得在《广告法》层面能否追究平台未尽事先审核的法律义务存在争议。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仍可追究相应的网络平台侵权责任,其中《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在部委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方面,就医疗广告管理问题,现行有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同时规定:“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曾联手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调“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要求“加强重点媒体、媒介广告监管,夯实互联网平台责任”。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今年的3·15晚会现场,为了让线上平台的监管有法可依,现场发布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其中,《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包括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违反该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若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医药广告的,不仅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广告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互联网时代虚假医药广告规制

  更需落到实处

  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竞价模式一直广为诟病,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搜索网站在事实上承担着网络世界的路标或中转站的角色,在此背景下,搜索引擎上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近年来,3·15晚会已多次提到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但多年来虚假医药广告仍屡见不鲜,虚假医药广告的治理不可能依靠违规企业和制作、发布、传播广告的各方参与者的自律来解决,一方面有赖于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搜索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如应明确这一服务是否为提供广告服务,进而使得搜索引擎的归责能更为清晰;另一方面,对于虚假医药广告,更应当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内多方联动真正形成源头和渠道的合力,进而真正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利益落到实处!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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