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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办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加强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时间:2022-12-12 09:55:12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多元化呵护“夕阳红”,离不开养老机构作为支撑。为了激发各方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天津市出台《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此次出台的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申请,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同时,为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让养老服务更有质量,此次政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进行严格把控,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3个月到2年不等的运营补贴。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或民政部门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租期超过5年,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

  补贴如何申领?《办法》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在运营补贴方面,《办法》明确,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按收住老年人人数、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等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核算标准如下: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进行核算。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且80岁以上失能)的,按照收住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人数,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确定。被评估为2级及以上等级的,按中重度失能老年人进行核算。已经纳入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范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市医保部门评估的等级确定。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满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日的不纳入计算,不享受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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