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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五一”劳动节期间酒店住宿餐饮价格行为消费提示

时间:2023-04-27 20:06:16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中新网天津

  中新网天津新闻4月27日电(刘昊)随着节日期间来津旅行、探亲、商务等活动客流的增加,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示

  (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民法典》《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价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5。《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6。《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7。《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8。《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客房价格及服务内容。如有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酒店、宾馆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销售旺季,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入住不得临时加价;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标示餐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单价,收费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提供餐巾纸、茶水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提供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餐饮经营者要合理提供食谱菜单,倡导绿色环保,避免奢侈浪费,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对于“小份菜”“半份菜”建议标明最低克数,杜绝“阴阳菜单”、“天价”菜品。对于“时价”“时令价”等模糊标价,应提前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具体真实价格,不得低标高结。

  二、对消费者的提示

  消费者可对照上述禁止性价格行为,自觉抵制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增强维权意识,树立正确消费观,主动索要消费凭证、做好证据留存。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预定客房时,要注意查看《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同一房源从不同渠道预定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可根据自身需要,尽量多了解掌握酒店、宾馆相关信息,建议截图保存预定页面、退订说明、客房价格、房间布局、服务承诺等核心要素,反复对比好中选优,预订成功后及时进行确认。办理入住时,酒店大堂有明码标价公示的,建议消费者详细阅读并拍照留存。在服务员陪同下参观房间、核对房型、检查屋内设施,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取消已预订房间的,可与第三方平台或酒店积极沟通,尽量避免损失。

  请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市场监管热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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