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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规操作致伤不影响认定 天津发布工伤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16 22:11:24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中新网天津
8月16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徐馨迪 摄

8月16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徐馨迪 摄

  中新网天津新闻8月16日电(徐馨迪)16日下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工伤认定二审行政案件83件,年均结案率100%。从受理案件数看,工伤认定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会上发布的案例中,某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具有多重典型意义。案情显示,2021年1月31日,蒋某在某公司安装灯笼期间,不慎从梯子摔下,医院诊断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蒋某向天津市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认为蒋某歪曲作业规范,其在梯子上就拔锁扣属于自残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则而遭受伤害与自残行为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显著区别,即便蒋某的行为违反操作规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蒋某有蓄意伤害本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故不予支持该公司的诉求。

  “该案一方面明确了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自残需要有蓄意伤害本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天津三中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一种权利救济,但这种救济是针对劳动者因主观无恶意的行为而受伤的一种补偿,针对一些故意违法和严厉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天津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以兼顾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双重目标为己任,用最优司法供给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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